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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裁判要旨汇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篇

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裁判要旨汇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篇

(截至2026年10月2日)


1.居某等3人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时点的确定

2023-12-3-019-010/行政/行政补偿/最高人民法院/2018.12.09/(2018)最高法行再202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3.01

裁判要旨

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而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

 

2.李某平诉大同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案

——征收通告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审查认定

2025-12-3-005-001/行政/行政征收或者征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05.19/(2022)晋行终593号/二审/入库日期:2025.06.24/修改日期:2026.09.10

裁判要旨

1.征收公告或通告一般因其仅具有通知、告知的属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行政机关未另行作出征收决定,征收通告实际包含了征收决定的内容,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行政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的,依法应当撤销征收通告,但案涉项目涉及大多数被征收人利益的,可以确认征收通告违法但不撤销。

 

3.方某权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对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合法性的审查与认定

2026-12-3-019-001/行政/行政补偿/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12.25/(2024)桂行终787号/二审/入库日期:2026.05.14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认定房屋征收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是否公平时,应当注意从补偿范围是否全面、补偿价值是否公允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2.根据房屋征收公告,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但因无法达成补偿协议而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其中明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将由行政机关直接决定补偿方式的,并不构成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的侵犯。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选择,又主张行政机关直接决定补偿方式侵犯其选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林某诉龙岩市新罗区住建局、龙岩市新罗区征收中心、某房屋征收公司行政协议案

——委托代理人无权对代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2024-01-3-018-001/行政/行政协议/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8.16/(2022)闽08行终136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6.17

裁判要旨

委托代理人并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接受委托代理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属于委托代理行为,并不直接享有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不能取得被征收人身份。委托代理人与补偿安置协议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其以自己名义对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5.曲某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征收补偿决定撤销后行政赔偿的认定

2023-12-3-020-011/行政/行政赔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07.18/(2017)京行赔终59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修改日期:2024.03.07

裁判要旨

1.房屋征收案件行政赔偿标准的多样性和特殊性

在审理涉及房屋等不动产征收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时,赔偿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十分重要,不同的时点会造成赔偿价值的巨大差距。基本规则是征收机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低于征收房屋所应支付的补偿对价。如果因时间跨度很大,采取征收补偿阶段的参考时点作出赔偿,不能保证原告所获得的赔偿数额与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在实质上是公平的,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2.在房屋征收案件中赔偿方式要尊重当事人意愿

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如果希望得到与被征收房屋相对应的安置房屋,避免因房价波动对赔偿金的计算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在赔偿方式上可优先考虑安置房屋的赔偿方式,除非被征收人坚持要求以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

 

6.某公司诉太原市政府行政处理案

——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2023-12-3-015-001/行政/行政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016.07.28/(2016)最高法行再80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7.汪某芳诉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旧城改造过程中房屋收购行为的性质与救济途径

2023-12-3-005-002/行政/行政征收或者征用/最高人民法院/2018.12.06/(2018)最高法行申2624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0/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当事人在收购方未能满足其收购要求的情况下,有权自愿选择不出售其房屋;收购方有义务尊重其不签订收购协议的权利。在当事人未签订收购协议并在涉案房屋居住的情况下,收购方破坏性拆除当事人相邻已被收购的房屋,对当事人房屋的居住或者经商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构成行政侵权。

2.收购方破坏性拆除当事人相邻已被收购的房屋,既严重影响当事人房屋的安全性、舒适性,也造成房屋周围居住环境或商业功能丧失的,市、县政府因自己的先行行为而产生了对当事人房屋进行征收并补偿的附随义务或者赔偿房屋价值的附随义务。在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强制性收购规定的前提下,对旧城改造中未达成收购协议的房屋的拆除,只能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来解决。

 

8.高某某诉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案

——行政协议中原告履责诉求客观不能实现的,应予以驳回

2023-12-3-018-001/行政/行政协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09.03/(2019)京03行终898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修改日期:2024.03.07

裁判要旨

第一,行政协议被告的履行不能采取严格审查标准。可引入第三方中立标准考察行政权力的行使,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是否存在确系非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形。第二,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审查路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法院已进行释明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对此诉请应予以驳回,如果其提出的其他违约或损失赔偿的请求,是在要求继续履行的基础上要求被告承担填补相应损失的责任,亦应一并予以驳回。第三,可参照履责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分析此类案件裁判方式。当事人履责指向在客观上无法实施,也属于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四,法官需尽到基本释明的责任。法官通过释明可能存在的履行不能情况,让原告采取有目标但又留后路的“继续履行+如果不能继续履行则赔偿损失”诉讼策略以便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对同一问题的同一裁判。

 

9.杨某某诉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补偿数额的酌定应公平、科学、符合生活实际

2023-12-3-019-002/行政/行政补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05.27/(2021)辽行终443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1.征收补偿首先应是公平公正的补偿。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补偿数额与被征收物的价值相当,保证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第二,在征收区域内,制定补偿方案及政策,对被征收人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2.征收补偿应具有科学依据。征收决定的发布、补偿方案的制定、补偿标准的确定均应具有科学依据。审判实践中,针对损失无法鉴定的情况,补偿数额的酌定需要专家论证意见及一定的专业知识。

3.征收补偿还应符合生活实际。这一点体现为,当事人的主张及陈述能够符合生活实际,在损失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对数额予以酌定。

 

10.李某某诉潍坊市奎文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公房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针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

2024-01-3-005-001/行政/行政征收或者征用/最高人民法院/2020.04.20/(2019)最高法行申14483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5/修改日期:2024.06.20

裁判要旨

直管公房租赁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居住权而提供的一项具有重大财产利益的权利。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权,直管公房承租人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而获得直管公房租赁权。基于该项权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征收部门在征收直管公房的过程中,考虑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权益的直接且重大影响,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11.刘某思诉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已被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准予执行的,在该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效力被依法否定前,不能诉请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2023-12-3-019-009/行政/行政补偿/最高人民法院/2021.11.11/(2021)最高法行申7993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第1款第9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已被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准予执行,属于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则在该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效力被依法否定之前,不能诉请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12.李某霞诉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征收程序启动后再以房屋系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

2023-12-3-020-005/行政/行政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20.04.07/(2019)最高法行申11659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征收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在对征收范围内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的情况下,又对案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

 

13.王某宾诉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房拆除决定案

——房屋征收程序中以紧急避险为由拆除危房的司法认定

2023-12-3-003-011/行政/行政强制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6.24/(2021)湘01行终287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房屋征收与危房拆除具有本质区别,两者本应各行其道。当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适用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对房屋进行合法补偿后予以收回,此时再以紧急避险为由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于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只有严格按照征收程序实施征收无法避免“现实危险”时,才可以适用危房认定和拆除程序,否则以危房为由拆除该房屋执法目的不当,应予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另一方面,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房屋的价值便已确定。即便此后该房屋成为危险房屋,其价值也不因此而丧失,对该房屋的补偿仍应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准,行政机关仍应当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14.绵阳高新区某某饭店诉绵阳高新区普明街道办事处、第三人石某铺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田某某行政强制执行案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在强拆行为中可能遭受特别损害或实际影响时,其具有原告资格;在未行使被授权的行政职权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并非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2024-12-3-003-001/行政/行政强制执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11.08/(2022)川07行终245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涉征收拆迁类行政案件中,房屋承租人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问题。房屋作为涉及被征收人重大切身利益的重要财产,不仅具有居住功能,亦有出租收益功能。当被征收拆迁房屋已出租时,与房屋具有利益关系的不仅是房屋所有人,还包括承租人。此种情况下,判断征收房屋案件的利害关系,应当充分考虑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实际影响,则应当认定其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确认其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接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指导,亦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在进行居民事务管理服务的同时,许多事务或与行政管理相关联,或是在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过程中,实际参与到部分行政行为。但应注意,居民委员会并不是行政机关,与政府也并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职权时可以作为被告。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无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及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职权,故也不应作为共同被告,进而确认其行为违法。

 

15.兰某诉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蜀河镇政府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案

——拆迁补偿中,房屋实际权利人与房屋权属登记不一致时补偿安置对象的确定

2026-12-3-018-001/行政/行政协议/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04.19/(2022)陕71行终65号/二审/入库日期:2026.08.10

裁判要旨

在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诉讼中,房屋买卖双方虽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但是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已支付价款并已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买受人为实际权利人,并相应确认其为补偿安置对象。

 

16.贵某玲、贵某温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共利益的认定和被征收人居住权的保障

2023-12-3-019-006/行政/行政补偿/最高人民法院/2018.12.09/(2017)最高法行申4162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由于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尊重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意思表示,对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2.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选择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安置的权利。就近地段的范围,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在改建地段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就近地段选择安置、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法律规定,可以结合被征收房屋套型、面积和价值,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匹配程度,当地对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安置方案等具体因素,选择确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安置房屋。

3.实施旧城区改建时,由于种种原因,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无法全部满足补偿安置需求的,补偿义务主体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已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就近地段房屋安置选择权且多数人支持异地安置的,只要补偿义务主体提供了市场价值明显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且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利,就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关于“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也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有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

 

17.镇江市某甲公司诉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镇江市某乙公司行政赔偿案

——企业被关闭后已废弃、无法再利用的附属设施属于应予赔偿的“直接损失”

2023-12-3-020-007/行政/行政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21.11.16/(2021)最高法行再241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的“直接损失”,是指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各项合法财产实际损失的总和。通常,对企业厂房实施征收,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给予被征收企业的补助和奖励等。由于企业关停厂房被拆除,未被拆除但已废弃、无法再利用的附属设施,如化工水塘,亦属于应予赔偿的“直接损失”。

 

18.夏某运诉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生效征收决定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被征收人诉请撤销该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2026-12-3-016-001/行政/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4.11.27/(2024)最高法行申7665号/其他审理程序/入库日期:2026.06.28

裁判要旨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房屋所有权即发生变动,被征收人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转化为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在此情况下,房屋登记机构根据生效征收决定注销原房屋所有权登记,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被征收人直接对该注销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被征收人先提起行政复议,因申请被驳回再提起行政诉讼的,因为此时能够直接判断相应行为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故也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被征收人认为生效征收决定损害自己房屋所有权的,可以针对征收行为寻求救济;认为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针对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行为寻求救济。

 

19.徐某等4人诉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街道办以拆危为名实施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

2023-12-3-020-004/行政/行政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18.06.13/(2018)最高法行申1954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3.07

裁判要旨

街道办事处在有关人民政府未进行委托的情况下,其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街道办事处是适格被告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宜以相应的人民政府为被告。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所从事的行为,由委托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其后果,由此引发的诉讼,亦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适格被告并承担相应责任。街道办事处超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范围,违法以拆除危房名义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20.林某诉龙岩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行政赔偿诉讼中利息主张的认定及标准

2023-12-3-020-012/行政/行政赔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07.18/(2022)闽行赔终20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3.20

裁判要旨

1.行政赔偿请求人主张的损害应与行政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赔偿范围应以关联的已被确认违法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为限。

2.利息损失应以行政机关负有相关支付义务为前提,行政机关在征收程序中未及时确定并支付补偿金,该补偿金因行政赔偿诉讼而转化为赔偿金的,对当事人的利息损失请求应予支持。

 

21.主某国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征收侵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标准、方式的认定

2024-12-3-020-004/行政/行政赔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09.09/(2022)京行赔终25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3.07

裁判要旨

1.征收侵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在强拆被征收人房屋前,既未作出补偿决定,也未经行政相对人同意拆除房屋,且截至诉讼前双方亦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则赔偿损失范围既包括赔偿请求人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也包括其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2.征收侵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不得低于依法补偿的标准,也应当体现对违法强拆行为的惩罚,填平补齐赔偿请求人受损的财产权利,确保其获得的赔偿利益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和实际居住权益。

3.征收侵害赔偿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可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的,应当及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

 

22.某公司诉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案

——强拆主体不能仅凭民事主体自认而认定

2023-12-3-003-005/行政/行政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21.05.28/(2020)最高法行再456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0/修改日期:2024.04.12

裁判要旨

1.违法强拆行为适格责任主体应结合法律规定、全部在案证据及土地最终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凭民事主体自认。在房屋的强制拆除与项目建设存在高度关联的情况下,除非行政机关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与拆除行为完全无关,否则可以推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在其主导下实施,其系涉案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具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相应的书面决定,将纠纷尽快引导进入法治化解决渠道,以便妥善解决强制拆除与补偿安置的遗留问题。

 

23.张某宝诉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拆除行为确认违法后行政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的确定

2023-12-3-020-006/行政/行政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21.03.22/(2021)最高法行赔申1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的,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应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关于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在案涉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无法通过充分的证据确定相关损失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考虑案情背景、物品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案涉房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金额。

 

24.某茶馆诉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房屋征收补偿中有独立补偿利益的房屋承租人的原告资格

2023-12-3-021-006/行政/不履行XX职责/最高人民法院/2020.08.31/(2020)最高法行再110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4.24

裁判要旨

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与征收行为和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针对征收行为或者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房屋的市场化承租人通常并不与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解决所租赁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赔偿问题。但是,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既不在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中给付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也不另行与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解决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问题,则房屋承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

 

25.王某学诉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后诉判断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受前诉生效裁判的羁束

2023-12-3-019-005/行政/行政补偿/最高人民法院/2017.03.10/(2017)最高法行申244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2/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通常情况下,前诉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仅限于裁判主文确定的范围,裁判主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构成该裁判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后诉判断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受前诉生效裁判的羁束。

2.前诉裁判所列争议焦点在经过当事人充分辩论后,前诉对争议焦点所作的实质性判断也发生争点效,形成既判力。该裁判的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承担人不得在后诉中对前诉裁判已经查明和认定的主要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提出争议;即使前诉裁判认定有误,也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不能直接作出相反的判断。

 

26.刘某明等诉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无产权证房屋被强拆灭失,对房屋面积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实施违法强拆行为的被告承担

2024-12-3-020-003/行政/行政赔偿/最高人民法院/2021.01.07/(2020)最高法行赔申406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征收房屋过程中,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无证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告因房屋灭失而对房屋面积不能举证,符合“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房屋面积的责任。

2.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发现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双方明显可以直接提供而未提供,或者发现关键证据当事人很难获取而法院明显能够直接调取,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证据或者主动调取证据。如法院不行使上述职权,而要求双方另行提供证据再起诉讼,属不当行使审判权。

 

27.某商行诉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案

——违法归责和过错责任在行政赔偿中的应用

2023-12-3-020-010/行政/行政赔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02.06/(2017)皖行赔终55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执行,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根据损害发生原因,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